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辖终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XXX号XXX区XXX号楼全幢。
法定代表人:吉恩·丹尼尔·来沃夫(GENEDANIELLEVOFF),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德(MichaelJosephBoydJr),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放,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整,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雪豹十月数码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袁晓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雪豹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雪豹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上海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北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雪豹公司)、江苏雪豹十月数码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豹数码公司)、上海雪豹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雪豹公司)、江苏雪豹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豹广告装潢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3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苹果上海公司、苹果北京公司共同上诉称,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的唯一依据是本案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但原审法院可直观地、快速地判定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类似商品,其侵权判断不应涉及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
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江苏雪豹公司、雪豹数码公司、上海雪豹公司、雪豹广告装潢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各方对于“SnowLeopard”操作系统与雪豹电器商标、雪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存在争议。
就字面而言,雪豹电器商标、雪豹商标注册证上所标明的核定使用的商品并未包括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操作系统”,即使关于其中相对较为接近的“计算机游戏软件”与“操作系统”是否属于相似商品的问题,亦须在个案中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作出合理合法的判定。
因此,在管辖阶段确实不宜对本案被控侵权商品“操作系统”与雪豹电器商标、雪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这一问题作出判断,故苹果上海公司、苹果北京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原审法院有权管辖上海市内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据此,本案一审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徐卓斌代理审判员 孔立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