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839号原告:全兴华,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黄丽,均系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勝福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樊启满。
被告:中山市古镇顽美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2。
经营者:卢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兴华与被告深圳市勝福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顽美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全兴华在接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