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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与沙河市鸿雁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5民初42号
案件名称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与沙河市鸿雁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沙河市鸿雁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初42号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工人街2号明日郡8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卫东,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川,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市鸿雁加油站,住所地沙河市邢都公路繤村路口。

法定代表人:胡吉林,该加油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延民,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与沙河市鸿雁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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