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初70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海陵区群群百货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温泰市场。
负责人:杜存祥。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群群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