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514号原告:宁波东昊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龙工业区云辉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张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闽,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留军,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马渚搏展电缆附件厂。
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渚北村。
主要负责人:陈新军,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宁荣,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娥,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东昊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马渚搏展电缆附件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宁波东昊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东昊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东昊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