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7号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栗倚龙,河南洛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优比乐玩具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永兴北区文化玩具批发城一楼外围玩具5号。
经营者:李永仕。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商城优比乐玩具商行、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