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1民初338号原告:泉州市麦德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系太原是万柏林区侠客行科技咨询服务部经营者,住山西省怀仁县。
原告泉州市麦德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泉州市麦德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麦德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麦德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泉州市麦德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