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551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慧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与被告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取15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