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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四季沐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09民初5514号
案件名称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四季沐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四季沐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5514号原告: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典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谨睿,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冬,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四季沐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沈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冯建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惠林,苏州市吴江区七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四季沐歌公司)与被告苏州四季沐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四季沐歌管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四季沐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冬,被告苏州四季沐歌管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惠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四季沐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苏州四季沐歌管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北京四季沐歌公司第1674232号、1922623号、3641854号等“四季沐歌”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

2.被告苏州四季沐歌管业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且不得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名片、网页、各类宣传材料上使用“四季沐歌”字样;

3.被告苏州四季沐歌管业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再使用和“四季沐歌”相同或近似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登记;

4.被告苏州四季沐歌管业公司停止使用“www.sjmggy.com”域名,并禁止其再次注册相同或近似域名;

5.被告苏州四季沐歌管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6.被告苏州四季沐歌管业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万元和维权费用1万元;

7.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北京四季沐歌公司分别在2001年、2003年、2005年经核准注册“四季沐歌”文字商标和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

2008年,“四季沐歌”被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苏州四季沐歌管业公司未经北京四季沐歌公司许可,在企业名称、店铺招牌、宣传广告、生产商品上均使用含“四季沐歌”字样的标识,该公司使用的域名“www.sjmggy.com”中的“sjmg”是北京四季沐歌公司企业名称“四季沐歌”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简写,在该网站的页面上使用了带“四季沐歌”字样的标识用于网络宣传,误导消费者。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苏州四季沐歌管业公司辩称,1.原告的注册商标在注册后未使用过;

2.被告的企业名称经工商部门核准,无攀附名牌的恶意,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商标在苏州、淮安地区的知名度;

3.被告在宣传时只是将企业名称简称为“四季沐歌管业”,店铺招牌也是“苏州四季沐歌管业”,并未单独使用“四季沐歌”;

4.原告生产太阳能热水器,被告经销的是ppr管及配件,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5.被告注册的域名“www.sjmggy.com”并非中文域名,与原告的域名不同,不会导致混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名称变更通知、(2008)商标异字第01867号“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及(2012)苏知民终字第0237号民事判决书均可通过公开平台查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2.原告提供的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均系原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被告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与公开平台Whois查询结果一致,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4.被告提供的承诺书是原件,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有相反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权利北京四季沐歌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15日,经营范围包括太阳能、水净化设备技术开发、销售太阳能热水器及配件、建筑材料等,注册资本10000万元。

2001年11月28日,连云港市太阳能热水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674232号“”图文商标,该商标于2002年6月经核准转让给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1年11月27日。

2003年1月28日,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922623号“”图文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3年1月27日。

2005年2月28日,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3641854号“四季沐歌”文字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5年2月27日。

上述三项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电加热装置、沐浴用设备、热气沐浴设备等。

2010年9月20日,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经工商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2008年4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2008)商标异字第01867号商标异议裁定,认定北京四季沐歌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太阳能热水器”等商品上的“四季沐歌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被告主体及商标、域名使用情况苏州四季沐歌管业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2日,法定代表人是冯建丽,登记的经营场所在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沈家湾村,经营范围包括塑料管材、管件、金属软管、洁具、五金配件销售等。

2012年12月27日,冯建丽注册“www.sjmggy.com”域名,到期日期为2018年12月27日。

2017年4月6日,北京四季沐歌公司申请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公证处对苏州四季沐歌管业公司网站进行证据保全,根据(2017)连海证民内字第244号公证书的记载,苏州四季沐歌管业公司网站域名是“www.sjmggy.com”,在该公司网站页面上方显示有“苏州四季沐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中“四季沐歌”四个汉字字体明显大于其他文字。

该网站上包括有企业简介、产品概况、工程案例、资质荣誉等版块,其中产品概况版块对于PPR-R冷热水管材、增强复合管等产品规格、单价等进行介绍。

2015年8月28日,冯建丽经核准注册第11523988号“Sijimuge”字母及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包括非金属水管、木地板、防水卷材等,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7日。

2015年10月20日,冯建丽出具承诺书,同意苏州四季沐歌管业公司无偿使用该注册商标,使用期限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19日,但双方未就商标许可使用事宜报商标局备案。

三、原告维权费用支出情况2017年4月18日,北京四季沐歌公司与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北京四季沐歌公司委托该所代理本案诉讼事宜,直至一审终结止,代理费用为5万元。

2017年4月19日,江苏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出具金额为5万元的律师费发票。

为保全证据,北京四季沐歌公司支出公证费3000元、照片冲洗费用88.8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使用“四季沐歌”作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被告使用“www.sjmggy.com”域名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如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一、被告使用“四季沐歌”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原告北京四季沐歌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15日,其注册并使用在“太阳能热水器”等商品上的“四季沐歌及图”商标在2008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一般情况下,企业商誉都是长期经营中逐渐累积的结果,故可以认定在2008年北京四季沐歌公司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被告苏州四季沐歌管业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2日,在“四季沐歌”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其仍将“四季沐歌”这个臆造词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四季沐歌”品牌声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原、被告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进而对二者提供的商品产生混淆,该行为不仅损害原告北京四季沐歌公司的正常市场竞争利益,也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关于被告提出的其与原告所生产的产品不同,故二者不存在竞争关系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不局限于以经营范围所界定的竞争关系。

即使经营业务、提供的产品不同,只要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竞争原则,仍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对被告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二、被告使用“www.sjmggy.com”域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

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的,应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被告苏州四季沐歌管业公司使用的“www.sjmggy.com”域名是由其法定代表人冯建丽于2012年12月27日注册,被告使用上述域名进行网络宣传经营,通过该网络进行产品宣传。

该域名中的“sjmg”是原告“四季沐歌”注册商标的汉语拼音首字母,被告在网络宣传中也突出使用“四季沐歌”四个汉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北京四季沐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早在2008年即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的辩解意见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争议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而本案是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审查的是被控行为是否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涉案商标是否违反使用规定,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本院对被告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关于其使用的“www.sjmggy.com”并非中文域名,与原告域名不同不会导致混淆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三、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被告苏州四季沐歌管业公司的行为侵害原告北京四季沐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企业名称问题。

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法律程序获得的标志权利,分属不同的标志序列,依照相应法律受到相应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苏州四季沐歌管业公司不正当地将原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即是违法,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再使用与“四季沐歌”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原告在庭审中明确以法定赔偿方式计算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持续时间、被告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及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四季沐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第1674232号、第1922623号、第364185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www.sjmggy.com”域名。

二、被告苏州四季沐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四季沐歌”字号,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工商行政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三、被告苏州四季沐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35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0元,由被告苏州四季沐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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