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393号原告:广州金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高祥,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沣笙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德锟。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金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沣笙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20123038××××.8、名称为“不锈钢压花板(JXK-0007)”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开庭前,原告申请将赔偿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金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金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