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12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区金全友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
经营者:刘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中区金全友通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