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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岩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初289号
案件名称上海岩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岩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莱芜市广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289号原告:上海岩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邓小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广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鹏泉西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贾伟祥。

原告上海岩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莱芜市广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岩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以被告莱芜市广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已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岩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岩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代理审判员  朱 奕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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