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刑初344号被告人刘兰欣、宋世凯假冒注册商标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沪0110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书。
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3页第4行至5行的“被告人刘兰欣的辩护人陈胜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兰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性和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现更正为“被告人刘兰欣的辩护人陈钢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兰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性和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原判决书第7页第13行至14行的“针对被告人刘兰欣的辩护人陈胜提出被告人刘兰欣有携带账本自首等表现,”;
现更正为“针对被告人刘兰欣的辩护人陈钢提出被告人刘兰欣有携带账本自首等表现,”。
原判决书第7页第18行的“从轻处罚更能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原则,”;
现更正为“从轻处罚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