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4635号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8号楼2205室。
法定代表人:仇伟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洪忠,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佑城商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与西马路交口东北侧如意大厦-401。
法定代表人:孙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超,女,天津市星光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佑城商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志明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费云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雪本法律文书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