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8602民初770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华腾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铜井镇。
经营者:王贤文,男,196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华腾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邢 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万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