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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增文、张柔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04刑初1065号
案件名称张增文、张柔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增文,张柔英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106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增文,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被羁押,次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单俊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谈怡君,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柔英,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1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增文、张柔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锋杰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增文及其辩护人单俊嘉、被告人张柔英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6年开始,被告人张增文、张柔英承租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金宝服装城1D118档和广州市棠溪工业园七社仓库502仓用于销售存放假冒GUCCI、DIOR、LOUISVUITTON、PAUL&SHARK注册商标的衣服。

2017年4月1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张增文、张柔英抓获归案,并在上述地址查获假冒PAUL&SHARK注册商标的衣服2790件、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衣服2845件,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衣服2860件、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衣服2350件和销售单据3本。

经审计,2017年3月23日至4月12日间,被告人张增文、张柔英销售假冒GUCCI、DIOR、PAUL&SHARK注册商标衣服共计人民币9734元。

经统计,查获的假冒GUCCI、DIOR、LOUISVUITTON、PAUL&SHARK注册商标的衣服共价值人民币485318.45元。

截止至2017年4月13日,涉案的PAUL&SHARK、DIOR、GUCCI、LOUISVUITTON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服装。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增文、张柔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缴获的涉案物品,涉案物品及案发现场、仓库的照片,租赁合同及情况说明,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大同检字[2017]056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认定[2017]108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古某股份公司、法国路易威登马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达马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及鉴定材料,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人黄某1、赖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代理人黄某2的陈述,被告人张增文、张柔英的供述、辨认笔录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增文、张柔英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增文、张柔英已经着手犯罪,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增文、张柔英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已予考虑。

综上,根据被告人张增文、张柔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增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张柔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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