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初7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大信通手机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公园街132-134号。
法定代表人:何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松,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江市大信通手机连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内江市大信通手机连锁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