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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聊城市东昌府区义宏安徽茶庄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5民初280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聊城市东昌府区义宏安徽茶庄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聊城市东昌府区义宏安徽茶庄二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280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义宏安徽茶庄二店,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健康路*号楼*号房。

经营者:鲁义宏,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邦,男,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推荐的社会团体聊城市法律服务维权协会。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义宏安徽茶庄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义宏安徽茶庄二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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