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896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素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敬群,男,汉族,1991年4月8日出生。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敬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ZL20143023XXXX.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审理期间,2017年8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注: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多收部分4275元,其可向本院申请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