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鲤城中区中兴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842号
案件名称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鲤城中区中兴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中区中兴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842号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牛始埔村金塘工业区勤富一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R。

法定代表人:赵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该公司员工。

被告:泉州市鲤城中区中兴通讯店,经营场所泉州市鲤城区侨乡商品街*****号店。

经营者:李明珠。

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鲤城中区中兴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审判员  董丽珠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骁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