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8797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政和,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详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政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