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927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赟,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合润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主山大井头路**号。
经营者:马润明,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东城合润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