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476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方园,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中鑫皇冠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冠军。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鑫皇冠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