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初121号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17025524。
法定代表人张泽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信阳新玛特休闲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2555726235J。
法定代表人:董万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新玛特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