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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盟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汇盈进塑料五金厂、邹创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871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海区盟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汇盈进塑料五金厂、邹创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区盟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汇盈进塑料五金厂,邹创华,佛山市禅城区富盈进塑料五金厂,罗结彩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87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盟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郑月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汇盈进塑料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投资人:邹创华。

被告:邹创华,男,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富盈进塑料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投资人:罗结彩。

被告:罗结彩,女,汉族,1987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祖艺,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先平,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盟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汇盈进塑料五金厂、邹创华、佛山市禅城区富盈进塑料五金厂、罗结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

经查,佛山市南海区盟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以承揽合同纠纷将佛山市禅城区汇盈进塑料五金厂、邹创华起诉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案号(2016)粤0605民初20031号。

上述法院应佛山市南海区盟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2月14日裁定查封、扣押佛山市禅城区汇盈进塑料五金厂、邹创华价值834146元的财产,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查封、扣押佛山市禅城区汇盈进塑料五金厂内的电脑两台、记账本、收送货单据;

对佛山市禅城区汇盈进塑料五金厂内部展厅及展出的样板、厂门口外围拍照保全证据;

查封、扣押佛山市禅城区富盈进塑料五金厂内的涉案货物及模具。

上述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分别于2016年12月21日及26日、2017年1月5日执行完毕。

佛山市南海区盟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已向上述法院缴纳保全申请费4690.73元。

2016年12月24日,佛山市南海区盟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追加佛山市禅城区富盈进塑料五金厂、罗结彩为共同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盟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佛山市禅城区汇盈进塑料五金厂、邹创华、佛山市禅城区富盈进塑料五金厂、罗结彩支付违反模具使用约定的违约金342000元(含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及罚款);

2.判令佛山市禅城区汇盈进塑料五金厂、邹创华、佛山市禅城区富盈进塑料五金厂、罗结彩支付私自销售产品的违约金及造成佛山市南海区盟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的损失492146元;

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佛山市禅城区汇盈进塑料五金厂、邹创华、佛山市禅城区富盈进塑料五金厂、罗结彩承担。

佛山市禅城区汇盈进塑料五金厂、邹创华、罗结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

佛山市南海区盟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于2017年6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出具(2017)粤06民辖终6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佛山市南海区盟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遂将全案移送至本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佛山市南海区盟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是:1.判令佛山市禅城区汇盈进塑料五金厂、邹创华、佛山市禅城区富盈进塑料五金厂、罗结彩停止制造侵权产品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佛山市禅城区汇盈进塑料五金厂、邹创华、佛山市禅城区富盈进塑料五金厂、罗结彩连带支付佛山市南海区盟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损失834142元;

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佛山市禅城区汇盈进塑料五金厂、邹创华、佛山市禅城区富盈进塑料五金厂、罗结彩承担。

2017年9月18日,佛山市南海区盟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佛山市禅城区汇盈进塑料五金厂、邹创华、佛山市禅城区富盈进塑料五金厂、罗结彩连带支付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7年9月20日,佛山市南海区盟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以拟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对于佛山市南海区盟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佛山市南海区盟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对佛山市禅城区汇盈进塑料五金厂、邹创华、佛山市禅城区富盈进塑料五金厂、罗结彩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南海区盟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以及保全申请费4690.73元,均由佛山市南海区盟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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