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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王洪兰与兴化市楚天米业有限公司、江苏建国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民初699号
案件名称699王洪兰与兴化市楚天米业有限公司、江苏建国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洪兰;兴化市楚天米业有限公司;江苏建国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699号原告:王洪兰,女,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常州市夏成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兴化市楚天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荻垛镇粮食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李宝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建国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邮电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北京文苑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雪松,上海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洪兰与被告兴化市楚天米业有限公司、江苏建国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王洪兰于2021年5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王洪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洪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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