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685号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刘颜龙,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东,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臣,男,汉族,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市宏远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长堎外商投资工业区。
被告:香港凯多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庄士敦道181号。
法定代表人:舒鹏基,公司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存,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宏远冷业有限公司、被告香港凯多宝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