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14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瀚龙茶行,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青年北路****号。
经营者:张新荣。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瀚龙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