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56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春来便利店,经营场所: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2号紫薇馨苑2号楼1层40102号。
经营者:黄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春来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