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263号之一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波司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伟华,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崇川区抹茶家用纺织品厂,经营地南通市崇川区城港一组。
负责人贺二京,男,汉族,1967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系崇川区抹茶家用纺织品���工商登记业主。
被告贺二京,男,汉族,1967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崇川区抹茶家用纺织品厂、贺二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崇川区抹茶家用纺织品厂、贺二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崇川区抹茶家用纺织品厂、贺二京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撤���对被告崇川区抹茶家用纺织品厂、贺二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545元,由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