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319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杜林忠麻将机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禾丰路**。
经营者:杜林忠,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杜林忠麻将机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