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8执164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瑞迪克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慈城镇普济路******。
法定代表人王愉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余姚富锐电器厂,经营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苏家园村南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0。
经营者徐燕君,女,汉族,1984年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瑞迪克斯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富锐电器厂强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瑞迪克斯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姚富锐电器厂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告余姚富锐电器厂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申请,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既本院(2017)浙0108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暂未生效。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瑞迪克斯工贸有限公司要求执行本院(2017)浙0108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被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