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4民初6148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志隆超市。
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吴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锦江区志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9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