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74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1层、3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乐语冠芝霖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淮海东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向伟。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乐语冠芝霖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8月28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