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095号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贤,员工。
被告:赵慧,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慧、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