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53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靓浩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李大权,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靓浩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