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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东桥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刘克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188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东桥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刘克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东桥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刘克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88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东桥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经营,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长和路龙安村汽车站div>经营者:徐有华,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刘克兵,男,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凤祥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东桥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以下简称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因老凤祥公司申请追加世纪华联超市的实际经营者刘克兵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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