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长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园北园。
法定代表人:仇浩良,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星立方厨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尚俭路30号之五。
法定代表人:陈顺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秋星,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长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星立方厨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立方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5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长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虽属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但仍属于普通民事案件,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星立方公司应该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以方便被告及时参与诉讼,长庚公司的住所地是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故被告所在地法院应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二)即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假设本案被告构成侵权,长庚公司为制造厂商,其侵权行为主要发现在南海区狮山工业北园,属于佛山市南海区,从便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角度,也应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星立方公司也曾经认可广东省佛山市司法机关管辖权。
2018年6月,星立方公司以此相同专利侵权纠纷事宜向佛山市法院政府单位告过长庚公司,当时佛山市法院政府单位也受理了的,案号为佛知纠字(2018)第6号案,说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是有权管辖的。
因此,不管被告住所地还是侵权行为地都在佛山市南海区,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既有利于被告积极应诉,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星立方公司未作答辩。
星立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
星立方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长庚公司停止侵犯星立方公司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长庚公司赔偿星立方公司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280万;
3.本案诉讼费用由长庚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广东沙贝特集成洗碗机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41064XXXX.3,专利名称为一种炉头。
该专利2016年10月5日授权公告。
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星立方公司与广东沙贝特集成洗碗机有限公司签订排他许可协议。
协议约定,星立方公司可以排他地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以及进口专利产品。
星立方公司发现长庚公司未经许可,大量生产、销售专利产品,从中获取非法收益。
长庚公司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星立方公司的发明专利权。
三年来,长庚公司持续为美的公司等厂家供货,销售额两千多万,非法收益逾600万。
星立方公司因此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经多次协商,长庚公司拒不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长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长庚公司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故本案应当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因长庚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作为确定原审法院管辖的依据。
长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长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长庚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长庚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有权跨区域管辖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长庚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长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于志涛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鹿伟玲书 记 员 宋子怡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23号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合议庭审判长:袁晓贞审判员:马军、于志涛法官助理:鹿伟玲书记员:宋子怡裁判日期2021年5月11日涉案专利“一种炉头”发明专利(ZL20141064XXXX.3)关键词管辖权异议;
侵害发明专利权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长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星立方厨电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佛山市长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法律问题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裁判观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