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3民初991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何家良,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若珺服装辅料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和平东路13号首层。
经营者:岑潮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若珺服装辅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