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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与成都蔚蓝卡地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民初1025号
案件名称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与成都蔚蓝卡地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成都蔚蓝卡地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1025号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INTERNATIONALAG),住所地瑞士施泰因豪森罕登伯格斯特斯22号(61号邮箱)。

授权代表人:路易·鲁基讷(LouisROUKINE)。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南頔,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蔚蓝卡地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胜利镇应天寺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锋,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云龙山路99号省建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胡光辉。

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蔚蓝卡地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被告成都蔚蓝卡地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蔚蓝卡地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被告成都蔚蓝卡地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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