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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锡沂高新区管委会、新沂市扬泰照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民初989号
案件名称989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锡沂高新区管委会、新沂市扬泰照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锡沂高新区管委会;新沂市扬泰照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989号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锡沂高新区管委会,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北京东路。

被告:新沂市扬泰照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高流镇高流街迎宾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大令,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锡沂高新区管委会、新沂市扬泰照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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