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861-2863号原告:邓鸿斌,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洪枝、魏昊,均系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富洛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
法定代表人:贺俊。
本院受理原告邓鸿斌与被告东莞市富洛森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2861号案:专利号ZL20163038××××.X、名称“吸顶灯(旋转)”;
2862号案:专利号ZL20163005××××.8、名称“吸顶灯(斜柱)”;
2863号案:专利号ZL20153029××××.9、名称“吸顶灯(保龄球)”】纠纷三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邓鸿斌于2017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三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三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鸿斌撤回本三案的起诉。
本三案案件受理费共784.5元(其中,2861号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251元,2862号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251元,2863号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282.5元)元,均由原告邓鸿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