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肖张镇肖张村北。
法定代表人:孙志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凤琳,河北宾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康成,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吉,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路桥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圣惠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晓,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隆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康成、原审被告山西路桥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路桥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的(2020)晋01知民初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衡水隆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中,根据吕康成所提交诉状及现有证据,吕康成诉求为仅要求衡水隆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可见,吕康成所追究责任的主体主要为衡水隆盛公司。
根据吕康成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侵犯了其专利权,如果说衡水隆盛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嫌侵犯吕康成的上述专利权,那么其涉嫌侵权的侵权行为地也只能是其生产地河北省衡水市,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案中,衡水隆盛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是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肖张镇肖张村北,那么,如果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则也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衡水隆盛公司系生产型企业,生产地位于河北省衡水市,如果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则能有效避免因地理距离给诉讼当事人造成的诉讼不便,法院也将更容易调查相关证据并确保准确地认定事实,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我国法院遵循方便诉讼当事人、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审判效率等审理原则,从这个层面看,如果本案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公平合理。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吕康成未作答辩。
山西路桥公司未作陈述。
吕康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
吕康成起诉请求:1.判令衡水隆盛公司和山西路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名称为“一种山岭隧道衬砌混凝土工程缝用止水带”(专利号为ZL20162145XXXX.7)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使用、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衡水隆盛公司立即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销毁专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和设备;
3.判令衡水隆盛公司赔偿吕康成经济损失加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一百万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衡水隆盛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吕康成拥有第ZL20162145XXXX.7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该专利权合法有效,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涉案专利共有8项权利要求,吕康成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8。
(二)衡水隆盛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以及山西路桥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1.衡水隆盛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山西路桥公司实施了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2.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经比对,涉案侵权产品的结构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8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因此,衡水隆盛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山西路桥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均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专利权的侵害。
(三)衡水隆盛公司和山西路桥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如上所述,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8的保护范围。
首先,衡水隆盛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因此,衡水隆盛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销毁专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和设备。
山西路桥公司(曾用名: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因此山西路桥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即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
其次,衡水隆盛公司、山西路桥公司侵犯吕康成专利权的侵权行为,给吕康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且为了制止衡水隆盛公司、山西路桥公司的侵权行为,吕康成支出了合理费用。
衡水隆盛公司、山西路桥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吕康成因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衡水隆盛公司和山西路桥公司侵犯了吕康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
衡水隆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衡水隆盛公司作为被告,其被控侵犯吕康成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地应该在其生产地即河北省衡水市,衡水隆盛公司的住所地也在河北省衡水市,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在山西省临汾市,山西路桥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运城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衡水隆盛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衡水隆盛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查明:吕康成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8719号《公证书》及(2020)晋临平证民字第1736号《公证书》等证据。
(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8719号《公证书》附件显示,山西路桥公司(原名称: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就“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隰吉高速LJ8项目部隧道止水槽、浸沥青木丝板采购”进行招标,2020年1月8日,山西路桥公司发布《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隰吉高速LJ8项目部隧道止水槽、浸沥青木丝板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名称为衡水隆盛公司,标的名称为“1.排水式快速安装止水槽;
2.浸沥青木丝板”。
(2020)晋临平证民字第1736号《公证书》记载,吕康成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位于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进口施工现场找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对现场及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拍照。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本案中,吕康成对衡水隆盛公司、山西路桥公司提起诉讼,主张衡水隆盛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山西路桥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被诉侵权产品。
吕康成就此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山西路桥公司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及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衡水隆盛公司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确定管辖连结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在山西省临汾市,山西路桥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运城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衡水隆盛公司住所地、其他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衡水隆盛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衡水隆盛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于志涛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鹿伟玲书 记 员 宋子怡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22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合议庭审判长:袁晓贞审判员:马军、于志涛法官助理:鹿伟玲书记员:宋子怡裁判日期2021年5月11日涉案专利“一种山岭隧道衬砌混凝土工程缝用止水带”实用新型专利(ZL20162145XXXX.7)”关键词管辖权异议;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侵权行为地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康成。
原审被告:山西路桥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衡水市隆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裁判观点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