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初22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叙福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夏镇街道金源路与泰康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朱思伟,经理。
被告:济宁叙福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二药店,营业场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夏镇街道戚城街224号。
负责人:冉令巧。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叙福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济宁叙福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二药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