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92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兴龙,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兴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3××××.0、名称“汽车后杠(F1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商兴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