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9067号之一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三峰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陈兴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曦,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阳。
被告张福生,男,汉族,1992年5月8日出生,经营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陆丰西路88号建伟国际汽车城5幢8-9-1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福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福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福生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福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2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290元,由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