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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丹阳市西菲特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112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丹阳市西菲特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丹阳市西菲特照明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112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西菲特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夏春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该公司生产主任。

原告孔玮诉被告丹阳市西菲特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对被告丹阳市西菲特照明灯具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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