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257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微雨,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嗯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横岭一楼3号A座四楼之二(部位:A4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681908830。
法定代表人:陈春潮。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嗯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