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30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市洪昌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工业区长富大道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8。
法定代表人:夏玉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嘉茜,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湾里区家和生活超市,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翠岩路**号利雅居第*****楼店面***室****室,工商注册号:360105600048463。
法定代表人:李志潜。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洪昌油脂有限公司、湾里区家和生活超市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0元,减半收取计30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