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初74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沫,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玉池。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玉池侵害商标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